環境污染案頻頻被送上法庭
利益驅動和僥幸心理是企業成為被告的主因
摘要: 記者從我市兩家可以受理涉及環境保護領域案件的基層法院獲悉,環境污染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這與新環保法的實施和職能部門的嚴格查處有關。
?金山網訊 今年以來,司法機關嚴懲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消息頻頻出現。記者從我市兩家可以受理涉及環境保護領域案件的基層法院獲悉,環境污染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這與新環保法的實施和職能部門的嚴格查處有關。
環境污染案件數量增加
今年3月,榮炳一家電鍍作坊違法生產、排放生產廢水,案件被丹徒區環保局移送司法機關;揚中市環保局對轄區內一家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企業排放池和車間外下水道中的總鎳濃度嚴重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此案于3月27日被當地環保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今年4月下旬,由鎮江市生態環境公益保護協會作為原告,訴兩起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近兩年來,環境污染案件頻頻被送上法庭,尤其今年施行新的環保法后,法院審理的環境污染案件數量有所增加。今年以來,京口和丹陽兩個法院審理的環境污染案件共有13件,涉及的環境資源民事案件和非訴行政處罰審查案件也不少。據京口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一季度審理的環保污染案件數量,比去年一年的還要多。
2013年12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相關規定,我市法院受理的涉及環境保護領域的各類案件,由具有一定環保知識和較高審判水平的合議庭專職審理,并采用集中管轄、交叉管轄的方式,實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審合一”的審判機制。目前,丹陽、京口兩家基層法院為我市資源環境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法院。
法律完善促使監管更加到位
對于環境污染案件審理數量的增加,京口法院行政庭庭長鄒永超認為,這和整個大環境有關,現在從國家到地方政府都很重視環境污染。近年來,國家對法律條文不斷完善,進一步促使環境監管部門更好地行使職能。
2013年,國家重拳出擊整治污染,將“污染環境罪”列入《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年還專門出臺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14種情形屬于《刑法》規定的“嚴重污染環境”,8種情形應當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務人員認定“環境監管失職罪”,用刑罰手段打擊環境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今年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增加的內容,更是拿“保護傘”開刀。比如,領導干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也就是說,法律給領導干部設置了一條“高壓線”,一般情況下誰都不愿意去觸碰這條“線”。同時,法律還促使政府監管部門加大執法力度,抬高環境污染企業的違法成本,使企業自身更加重視環境保護。
利益驅動、僥幸心理仍是犯罪主因
今年,新環保法施行,法院受理的環境污染案件數量也增加了,那么這些受理的案件有什么新的特點和新的變化呢?
鄒永超表示,大部分環境污染類案件表現出的還是一些老問題。比如企業沒有或缺少環保手續,污染排放不達標,等等。而一些技術含量低、利潤低的小企業以及市民經常投訴的污染嚴重老企業經常會成為被告。
“利益驅動和僥幸心理仍然是他們成為被告的主要原因。”鄒永超說,很多企業對環保法律很清楚,但因為資金有限、實力不夠,為了減少成本,抱著僥幸心理不上環保設施,或不運行環保設備,進行偷排。還有一些家庭作坊式小企業,廠主和家人因為需要生存,就去冒險做一些別人不愿意做的、危險和風險都非常大的工作,并且在生產的過程中對自身和環境都有影響。還有一類就是正規的企業,因為利益驅動將生產后剩下的有毒廢物或者廢料,轉賣給一些小企業當做原料,從而獲取利潤。
他認為,要減少環境污染犯罪,除了職能部門要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全社會提高環境保護的意識外,那些“拿命去賭”的小企業主也值得關注,是否有其他的就業途徑,能夠讓他們脫離現狀更好地去生存。(記者 李溟)
責任編輯:鄧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