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三月后鬧離婚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法院:雙方有共同生活等情節,退還無理由
金山網訊?近日,潤州法院審理了一起要求返還彩禮的離婚糾紛,一對小夫妻在結婚三個月后鬧離婚,男方要求返還11萬的彩禮錢。在對照法律規定后,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但未支持男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女孩李源源(化名)外貌端莊可人,在鎮江某公司從事建筑設計師工作。2014年8月,李源源經人介紹,與就職于南京某汽配制造公司的解城(化名)相識,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于2015年3月登記結婚,兩個月后舉辦了婚禮。然而,這對新人的幸福生活并沒持續多久,僅僅3個月后,就因兩地分居產生了矛盾,讓婚姻走向盡頭。
“結婚后,解城每周都回來,我要求他回鎮江找份工作,但他不同意。2015年6月底我查出懷孕后,他開始對我不理不睬,我因為壓力過大而流產。”至此,李源源對未來的夫妻生活徹底失去信心,向潤州法院訴請離婚。
庭審中,解城同意離婚,但認為結婚時間很短,女方應該返還彩禮等費用1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解城要求返還彩禮,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為何被告解城返還彩禮的要求得不到滿足呢?承辦法官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承辦法官表示,針對本案情況,解城要求返還彩禮,不符合上述規定。首先,至訴訟離婚之日,雙方結婚共處已有數月,雖然解城在南京工作,但每周休息日均回到鎮江與李源源一起生活,且李源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懷孕,可以認定雙方已共同生活。其次在本案中,無證據證明作為女方的李源源有過錯,相反,庭審中李源源所舉證據均佐證解城在婚姻關系中存有過錯;再次,解城在南京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他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婚前給付會導致其生活困難。因此,法院對解城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但準許了雙方離婚。(潤萱 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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