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稀”為貴,守“土”有責,掌握戰略資源主動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稀土管理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眾所周知,隨著國際競爭的不斷加劇,資源爭奪也日益激烈。誰掌握了資源,誰就掌握了主動。特別是關系國家經濟安全、國防安全、社會安全和科技安全的戰略資源,更應當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
稀土作為現代工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關鍵戰略資源,中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產量約占全球的70%。在前些年的盲目開采中,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優質稀土被企業和個人出口到國外,尤其是日本,造成稀土資源的大量流失,也給稀土這一戰略資源的安全性構成重大影響。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加強管理,確保不再出現盲目開采、盲目冶煉、盲目出口等方面的問題,掌握稀土開采與供應主動權。
《稀土管理條例》的出臺,毫無疑問對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生態安全,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和產業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出臺的條例,共有32條,從明確工作原則、加強稀土資源保護、健全稀土管理體制、促進稀土產業高質量發展、完善稀土全產業鏈監管體系、明確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
條例規定,稀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稀土資源。這一點十分重要,只有明確稀土的性質,強調稀土的國家屬性,才能對各種盲目開采、盲目冶煉、盲目流通稀土的行為形成有效震懾,才能從制度、法律層面對稀土保護產生積極作用,并對擅自開采、冶煉、流通實施嚴厲懲罰。明確稀土的國家屬性,也是條例的根、管理的魂。
條例又規定了對稀土開采和稀土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并優化動態管理。明確了稀土的國家屬性,就必須按照國家屬性的要求,對稀土開采和冶煉等進行總量調控。要知道,按照目前稀土開采和冶煉的實際情況,不僅有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也有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甚至不排除在地方國有企業中有非國有資本、個人資本。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不能有效規范開采、冶煉行為,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仍然會出現盲目開采、盲目冶煉現象。因此,必須總量調控、動態管理,不僅開采、冶煉企業要總量控制,使用企業也要總量控制,防止在使用環節出現漏洞。也就是說,一定要管控好總閘門,并建立各個環節的分閘門。
條例還規定了建立產品追溯制度,嚴格流通管理。流通是稀土安全非常重要的環節,也是稀土條例能否有效實施的關鍵節點。流通的范圍太廣,很容易出現問題和漏洞。建立產品追溯制度,是一個好辦法。也就是說,一旦發現問題,就必須追根溯源,找到問題切口,從而有效堵塞漏洞。否則,漏洞會越來越多。前些年也有很多具體的管理規定和措施,卻因為執行方面的問題,沒能有效發揮作用。條例出臺以后,執行是生命,尤其是產品追溯制度,必須堅決執行好。
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責任,則是管理能否到位的大殺器。從條例來看,不僅明確了開采、冶煉、利用、流通,以及違規收購、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濟處罰責任,還強調了違法規定的刑事追究責任。同時,對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在稀土管理工作中的行為,也提出了明確的責任處罰要求。這也是條例能否執行到位、能否形成有效約束力的根本性手段。
稀土是一個總稱,包括鑭、鈰、鐠、釹、钷、釤、銪、釓、鋱、鏑、鈥、鉺、銩、鐿、镥、鈧、釔等多種元素。條例的出臺,凡是與這些元素有關聯的開采、冶煉等方面的工作,可能都將按照條例要求執行。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要用心一點,要謹慎再謹慎,避免違反了條例規定,讓自己受到處罰。
總之,稀土作為戰略資源,必須加強管理,必須用好這一戰略手段。特別在西方國家打壓中國企業、中國高科技的大背景下,也能作為非常重要的反制手段,與西方國家和企業展開抗衡,有效緩解外部壓力,增強我國企業的應對能力。(譚浩?。?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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