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彬受賄案在鎮江一審宣判
金山網訊 11月1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彬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楊彬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五十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楊彬利用擔任南京市紀委(監察局)紀檢監察二室副主任,南京市紀委(監察局)紀檢監察三室主任,南京市江寧區區委常委、區紀委書記,南京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違紀違法案件處理、工程承攬、項目審批、入職入學等方面提供幫助。2009年12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楊彬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535萬余元。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彬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被告人楊彬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了大部分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退出全部贓款,對其依法從寬處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通訊員 鎮法萱 金山網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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