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糾紛一朝解 案結事了促和諧
金山網訊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常簡稱為“終本”,但“終本”并不意味著案件的結束。日前,潤州法院執行法官經過不懈努力,成功化解了一起11年前判決的“執行不能”案件,彰顯了法院對兌現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執著信念,體現了司法為民的工作理念。
2013年,原告解某之夫姚某某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該案系涉及多個被告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當年,潤州法院判決蔣某等各被告須賠償解某等三原告共計75萬余元,其中鎮江經開區某運輸公司應賠償16萬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由于鎮江經開區某運輸公司無可供執行財產,相關負責人及股東下落不明,案件最終以終本方式結案,其后十余年,原告解某、王某某、姚某某雖多方奔走但一無所獲,導致其合法權益訴求一直未能得到妥善解決。
案件終本不終止,潤州法院積極查控鎮江經開區某運輸公司的財產及下落。經核實了解該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已被核準注銷后,又通過多方渠道查找該公司原股東下落,2024年底終于找到該公司兩名原股東。
經多次釋法明理,最終兩名股東自愿給付判決書所確定的由鎮江經開區某運輸公司對解某等人的賠償款,并在雙方達成和解的當天全部履行完畢。至此,一樁長達11年之久的執行案件終于畫上圓滿句號。(潤萱 記者 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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